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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員考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點剖析(31)

更新時間:2012-11-13 12:33: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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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造價員考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試要點剖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全面學習重點知識一次性通關!由于本專題覆蓋考點比較全面請新老學員耐心等待更新。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A.及時通知義務;B.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C.協(xié)助義務;D.保密義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guī)定:
①價款或報酬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執(zhí)行。
②履行地點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④履行方式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有利于實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②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4.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因債務權人分立。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②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拒絕,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券人增加的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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