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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中國法制史”知識點匯總

更新時間:2010-12-03 09:15: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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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奴隸制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國法的起源

  一、中國國家與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證據(jù)

  1、夏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專制帝王。

  2、夏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tǒng)治區(qū)域。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3、夏已建立了完備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職官、監(jiān)獄以及貢賦制度。

  4、夏還建立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國家與舊的氏族組織的區(qū)別:

  1、按地域劃分國民 2、公共權利的設立

  二、中國國家與法的起源的特點

  1、濃厚的宗法氏族血緣色彩。

  2、以家長制的集權統(tǒng)治為基本統(tǒng)治方式。

  3、法律與道德互相結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規(guī)相對發(fā)達,民事法規(guī)相對落后。

  第二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導思想

  神權法思想一直是占統(tǒng)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與階級社會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結合的產(chǎn)物。影響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論和社會格局。

  神權法的主要內(nèi)容是

  1、王權神授(聽命于天,聽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導思想)

  2、天討與天罰

  二、西周法制指導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給有德者,德包括3個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認為民心向背決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實行德政又關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罰(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周公制禮形成西周時期禮、刑相結合的特點。)

  3、刑罰世輕世重(根據(jù)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輕與重。刑新國用輕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維持社會秩序)。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以德配天、明德慎罰被后世奉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后被儒家發(fā)展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三、春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三節(jié) 立法活動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一、夏、商立法概況

  除夏、商王發(fā)布的各種命令外,主要表現(xiàn)為不成文的習慣法,由于沒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傳而流傳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除習慣法外,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fā)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淵源之一)

  2、湯刑(商有亂政而湯作刑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誥、命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誓是約束的意思,相當于軍法;誥,含義告誡,偏重于國王對權臣、大臣、諸侯或下屬發(fā)布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國王對具體事情發(fā)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隨國家政治制度的變遷也進行過幾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況

  1、周公制禮。

  2、西周時期的禮

  概念: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和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guī)范的總稱。

  淵源與發(fā)展:

  原始社會的祭祀儀式隨階級分化成禮,包含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地位。商、周兩朝禮都有所發(fā)展,西周周公制禮禮獲得了空前規(guī)模的發(fā)展,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調(diào)整作用。春秋戰(zhàn)國時期,周禮喪失了規(guī)范社會的作用。

  內(nèi)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禮儀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親親、尊尊。親親君為首,尊尊父為首。在這兩大原則下,形成了忠孝節(jié)義等具體的精神規(guī)范,但相比較而言,忠高于孝,國重于家。禮儀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禮。即吉禮(祭祀)、兇禮(殯葬)、軍禮(行兵打仗)、賓禮(迎賓待客)、嘉禮(婚冠)此外還有六禮、九禮

  性質(zhì)和作用:

  首先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已具備法律的性質(zhì)和作用。具備法的三個基本特征: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其次,周禮在社會的各個方面都起著實際的調(diào)整作用,所以禮被認為是“經(jīng)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頭等大事。

  3、呂刑(西周時周穆王進行的司法改革,令當時呂國諸侯,兼周穆王司寇呂候制度,內(nèi)容不可考,又稱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墨、劓、非、宮、大辟五刑和贖、鞭、撲、流”

  5、遺訓、殷彝。先王留下的遺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

  1、鄭國鑄刑書。前536年,鄭國執(zhí)政子產(chǎn)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鄧析的竹刑。前530年,鄧析綜合鄭國內(nèi)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屬私人著作。

  3、晉國鑄刑鼎。前513年,趙國趙鞅把前任執(zhí)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4、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A、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傳統(tǒng)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tǒng)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說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數(shù)人的私產(chǎn),而應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公開調(diào)節(jié)器,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也隨之變化;

  B、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條件;

  C、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fā)展與進步;四是為戰(zhàn)國時期和戰(zhàn)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fā)展與完善積累了經(jīng)驗。

  第四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賊,殺”“己惡而掠人之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文獻記載的最早的軍法“不用命戮于社”不執(zhí)行王命者在土地廟前處決。

  “刑名從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極大完善。最為突出的是對于政治性犯罪的懲罰。最突出的是鎮(zhèn)壓亂政最和疑眾罪,屬于思想政治罪范疇,可以任意解釋,后世歷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來誅殺異己,這也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主要特點之一。

  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類:一是政治性犯罪,如違抗王命罪;二是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chǎn)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眾搶劫)罪;三是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凡屬司法官罰不當罪,徇私枉法者按五過論罪1、惟官,指畏權勢而枉法者;2、惟反,指報私怨而枉法;3、惟內(nèi),指為親屬裙帶而徇私;4、惟貨,指貪贓受賄而枉法;5、惟來,指受人請托而枉法。

  二、刑罰

  (一)五刑按從輕到重分為“墨、劓、非、宮、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臏砍膝蓋骨。大辟是死刑的總稱。商、春秋時一直是作為主體刑罰而廣泛應用。其影響遍及整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前期,經(jīng)過秦漢的刑罰變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發(fā)達于商、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

  (二)其他刑罰

  1、圜土之制。以勞役為主要內(nèi)容的刑罰,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時期把有過錯但情節(jié)輕微的人犯束縛手腳放在朝門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過,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勞役。類似后世拘役。

  3、贖刑。

  三、刑罰適用原則。

  1、老幼減免原則。“明德慎刑”“親親”“尊尊”的禮的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xiàn)。

  2、區(qū)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原則。

  3、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

  4、寬嚴適中的原則。

  四、禮與刑的關系

  1、禮與刑的一般關系:兩者是西周法律體系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共同構成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積極的,刑是消極的,對于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兩者相輔相成。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強調(diào)的是平民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

  禮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禮行事,禮也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禮的關于等級的規(guī)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為在廣大被統(tǒng)治者面前保持貴族作為一個整體的尊嚴。

  第五節(jié)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1、所有權在中國奴隸制時代,天子獲王對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權與貴族、自由民的葛個人財產(chǎn)所有權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權利主體,各級奴隸主貴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權利主體。土地由周天子分賜諸侯,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買賣轉讓。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權形式開始多樣化,貴族事實上取得了土地的處理權。

  二、契約

  西周時期出現(xiàn)契約制度。專職官管理契約制度稱司約,市場管理人員稱質(zhì)人。有兩種契約:1、質(zhì)劑。用于買賣關系的契約。買賣奴隸、牛馬用質(zhì),較長的契券;買賣小物品用劑,是較短的契券。質(zhì)劑由官方制作。2、傅別。債券叫傅,從中撕開叫別。債務人執(zhí)左券,債權人執(zhí)右券。

  三、婚姻

  婚姻原則: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七出三不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者去、多言去、盜竊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四、宗法繼承

  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tǒng)治的政治形式。

  原則:1、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

  3、各級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

  宗族制度構成西周時期基本政治結構。在宗法統(tǒng)治下,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合二為一,家族觀念、家族道德與國家道德互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國王家長制專制統(tǒng)治的絕對權威,家族倫理道德與國家法律的融合,禮儀教化與刑事鎮(zhèn)壓相輔相成等。

  4、宗法制度下的繼承嫡長子繼承制。

  第六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國王獲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設專職司法官來輔佐天子行使司法權。夏朝設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稱大理是國王的司法助手。商朝稱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有權審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請商王批準才能執(zhí)行。下設正、史等屬官。

  西周設大司寇或稱司寇。和其他五個中央機關并稱公卿。有權審理重大案件,下設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設屬吏如司刑、司刺、司厲、掌囚、掌戮、司約、司盟、布憲等。

  2、地方司法機關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內(nèi)地區(qū)的司法官稱為士。在畿外稱為蒙士。西周有鄉(xiāng)士“國中之鄉(xiāng)”,遂士“四郊之遂”,縣士“野外之縣”、方士“都邑”、訝士“邊遠地區(qū)”

  二、訴訟制度

  1、天罰與神判

  2、獄與訟。刑事案件是獄,民事案件是訟。審理民事案件叫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斷獄。

  3、五聽。西周時期判斷當事人陳述真?zhèn)蔚?種方式(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比神判進步。司法心理首次應用于司法實踐。

  4、讀鞫、乞鞫。讀鞫指審判結束后,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讀鞫后,犯人不服判決可要求上訴再審叫乞鞫。

  5、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以德慎罰法制指導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xiàn)。

  三、監(jiān)獄制度

  監(jiān)獄名稱:奴隸制社會監(jiān)獄多稱圜土,也有稱囹圄(囹圉)春秋時期通稱囹圉

  監(jiān)獄管理:司圜與掌囚兩種獄官。圜土所關押的是未達到處以五刑的輕微罪犯,稱罷民由司圜管理??赡芴幰晕逍痰戎匦痰奈礇Q犯的場所,由掌囚專職管理。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戰(zhàn)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zhàn)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zhàn)國時期法制發(fā)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1、以法治國

  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以統(tǒng)一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將全社會都納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為普遍的行為標準。

  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所謂緣法而治,反對宗法時代的因人而制。

  第三,以法律作為統(tǒng)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強調(diào)“事斷于法”。

  2、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3、行刑重輕。“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nèi)容。

  4、法布于眾。

  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法令由一統(tǒng)。

  2、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

  3、棄理任法,峻法嚴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擊儒家思想。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體現(xiàn)黃老無為而治。(漢初)

  2、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體現(xiàn)儒家思想(漢武帝)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是在引禮入刑的深化中。

  兩晉時期重視禮樂治國和法律的相須為用,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時期南朝宣揚禮教。北朝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 立法活動

  一、戰(zhàn)國時期立法概況

  《法經(jīng)》

  概念: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戰(zhàn)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jīng)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主要內(nèi)容:盜法、賊法、網(wǎng)法、捕法、雜法、具法

  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chǎn)的法律規(guī)定。

  網(wǎng)法:也稱囚法:是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guī)定。

  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guī)定網(wǎng)法和捕法多屬于訴訟法。

  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guī)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基本特征: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chǎn)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家理論。

  歷史地位: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比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jīng)是戰(zhàn)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jīng)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jīng)的體例和內(nèi)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商鞅變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

  變法的主要內(nèi)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nèi)容。法強調(diào)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強調(diào)法律的普遍性。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無軍功取消貴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

  (1)強調(diào)以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

  (2)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礙,加強法律的威懾力。

  (3)不赦不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4)鼓勵告奸。

  (5)實行連坐。如鄰伍連坐,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種危害國家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對維護國內(nèi)的社會秩序,保障政權的穩(wěn)定有重要作用。

  歷史意義:

  是一次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這次變法不僅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政治、經(jīng)濟的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fā)展與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主要法律形式。

  1、詔令?;实叟R時發(fā)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wěn)定性和刑事性的特點。

  3、廷行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jù)。

  4、法律答問。國家對法律術語、條文、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國家機關工作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云夢秦簡、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問、封診式(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原因、治獄程式、調(diào)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為吏之道(規(guī)定官員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要求)。體現(xiàn)了秦朝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漢朝立法概況

  主要法律形式

  1、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規(guī)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wěn)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綜合性法律的單行法律。

  2、令?;实鬯l(fā)布的詔令,內(nèi)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是律以外關于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上無正文規(guī)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分。

  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者及盜抵罪”

  漢律六十篇

  1、九章律。劉邦建漢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禮儀制度方面的內(nèi)容。

  3、越宮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27篇。主要是關于宮廷警衛(wèi)方面的專門法律。

  4、朝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6篇,主要是關于朝賀方面的專門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歷史上有名的漢律60篇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概況。

  基本情況:魏國在漢律基礎上制定魏律。蜀國沿用漢律,補充制定蜀科。吳國繼承漢律編定科條與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點:1、將法經(jīng)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

  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進一步調(diào)整法典的結構與內(nèi)容。

  晉律:又稱泰始律,20篇602條的格局,精簡了法律條文,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名總則的內(nèi)容。同時對刑律部分也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朝刑寬、禁減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張杜注律:張斐和杜預為晉律作注,由晉武帝批準,詔頒天下。與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變化:

  1、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2、格與令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格帶有刑事法律的特點,不同于隋唐時期帶有行政法律性質(zhì)的格。

  3、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編有大統(tǒng)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xiàn)的一種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綱的法律化

  (二)漢代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即當官的犯罪后,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者某些優(yōu)待。

  2、恤刑原則。給老幼婦女。

  3、親親得相首匿。指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fā)和作證。對親屬中的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死刑案件責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三)八議、官當、準五服以制罪。

  八議:魏新律規(guī)定。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官當: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準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違犯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命者構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給予刑事處罰。

  2、出界罪。指諸侯王私自越出封國疆界者構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為司寇,或被誅殺。

  3、酎金罪。指諸侯王在參與宗廟祭祀時所貢醇酒和黃金以次充好,不夠成色者構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給予削地免除封國的處罰。

  官員瀆職方面的罪名

  漢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員凡“群盜起而不發(fā)覺,發(fā)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處刑。

  見知故縱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盜賊犯罪真情,不及時舉告者,要與罪犯判處同等刑罰。如抓到盜賊重犯而不及時嚴辦者,照見知故縱法,判處死刑。

  重罪十條

  指危害地主階級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把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并強調(diào)“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為),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和宮殿的行為)、叛(叛變的行為)、降(投降敵國的行為)、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的行為)、不道(兇殘殺人的行為)、不敬(盜用皇帝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的行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的行為)、不義(殺本府長官和授業(yè)老師的行為)、內(nèi)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秦代主要刑罰

  死刑:戮、磔(碎尸)、腰斬、車裂、梟首、棄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男子罰為守備,刑期二年)

  恥辱刑;髡(剃頭)、耐(剃須)、完()

  漢朝文景帝改革

  漢代統(tǒng)治階級和思想家們深刻反思和總結秦二世而亡的教訓,認識到傳統(tǒng)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權的穩(wěn)固,也由于漢文帝繼位后,經(jīng)濟發(fā)展、人民生活比較穩(wěn)定,從而漢初主客觀條件決定了漢文帝、景帝時期實行了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刑制改革。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漢文帝、景帝的改革,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的趨向,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三、刑罰適用原則

  秦朝刑罰適用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凡屬未成年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免刑事處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秦朝規(guī)定大約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區(qū)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故意稱端或端為,過失稱不端

  3、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

  5、累犯加重的原則。

  6、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

  7、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

  8、誣告反坐的原則。

  第四節(jié)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隸臣妾是國家的奴隸,享有很少一點民事權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隸,完全沒有民事權利。

  所有權:封建國家通過土地立法,確認官府、貴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經(jīng)濟特權。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結婚或離婚都必須到官府登記。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一)中央司法機構

  1、秦朝時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廷尉作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與監(jiān)察御史,作為監(jiān)察官吏,對全國行使法律監(jiān)督。

  2、漢朝時期。廷尉作為全國最高司法長官一方面審理皇帝交辦的刑事案件,詔獄,另一方面審判各地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廷尉屬官有左右正、左右監(jiān)、左右平等。

  在發(fā)生重大疑難案件時,還實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組成的共同審理制度。時稱雜治。

  漢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雙重職能。

  司隸校尉:西漢在京師設立,凡京師與中央機關有關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zhí)法違法行為,都有權力加以監(jiān)督。輕者有權處罰,重大案件直接奏報皇帝裁決。

  北齊設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負長官。由廷尉擴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機關

  地方實行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漢朝地方司法機關權力比較大,有死刑案的審判權。但重大與疑難案件需報中央與皇帝裁決。

  二、訴訟制度

  (一) 起訴

  秦朝把殺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tǒng)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秦朝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資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堅持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

  漢朝時期起訴分兩種形式。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到官府控告稱為告訴,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稱為舉劾。西漢武帝以后,法律開始儒家化,有在起訴中嚴格限制卑幼親屬的規(guī)定,同時嚴禁誣告,誣告實行反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主要是上訴直訴制度的改進設登聞鼓。

  (二)審判

  1、秦朝。明確區(qū)分訊問被告“訊獄”與庭審案件“治獄”強調(diào)犯人口供對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減輕判刑的,要承擔不直的責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過篡改案情逃避刑罰的要承擔縱囚的責任。

  (三)錄囚

  錄囚制度始于漢代,是指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復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錄囚之制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統(tǒng)一法律適用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時期。

  (四)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

  為了減少錯殺無辜,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歸中央。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另一方面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決獄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jù),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jù)。春秋決獄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第三章 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導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統(tǒng)治者為穩(wěn)固唐王朝的封建統(tǒng)治,認真總結了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jīng)驗,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diào)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zhèn)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nèi)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tǒng)治,對后代王朝也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2、寬簡、穩(wěn)定、劃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強化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大力加強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tǒng)治。

  2、重典治盜賊

  第二節(jié) 立法活動

  一、隋朝立法概況

  (一)開皇律。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開皇律》,同年十月頒行,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訂)

  1、篇章體例定型化。確定了名例、衛(wèi)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體現(xiàn)了刑網(wǎng)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罰定為笞、杖、徒、流、死

  3、區(qū)分公罪與私罪。

  4、明確規(guī)定八議制度。

  5、確立十惡罪“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判、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nèi)亂”

  二、唐朝立法概況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guī)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

  3、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zhì),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guī)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guī)定。在唐代經(jīng)過匯編的式稱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條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人又歷時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將疏議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頒行全國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開元年間,經(jīng)過10余年的時間,反復修訂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訂的原則是以官統(tǒng)典,實行官領其屬事歸于責的方法,將內(nèi)容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和事職六部分。共30卷。內(nèi)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監(jiān)等封建國家機關的設置、獎懲、俸祿、休致、執(zhí)掌等規(guī)定。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tǒng)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唐律的特點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用刑持平。

  4、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唐律的歷史地位

  1、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2、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況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礎上增加編敕與編例。

  編敕:宋朝對皇帝臨時發(fā)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

  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fā)布的單行條例或?qū)徟械牡湫桶咐右詤R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

  宋刑統(tǒng)

  宋太宗建隆初年竇儀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統(tǒng)編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內(nèi)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體例上取法與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tǒng)和大周刑統(tǒng)。

  盜賊重法

  神宗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擴大重法的適用地區(qū),重懲重法之人。所謂重法之人是指武裝反抗封建國家的農(nóng)民。對重法之人的制裁沒有地區(qū)限制,“雖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一經(jīng)捕獲,本人處死刑,家財沒官,妻子編置千里之外。這樣,宋朝處刑更加嚴酷的盜賊重法代替了宋刑統(tǒng)中的盜賊律。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十惡:

  七殺:謀殺、故殺、劫殺、斗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jiān)臨財物、強盜、竊盜和坐贓。處刑較重。

  保辜制度(唐律):無論何種傷害,都要根據(jù)被傷害人的傷害程度的輕重,傷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內(nèi),如被害人死亡,則傷害人要負殺人罪責,如在限外或雖在限內(nèi),因他故死亡者,仍以傷害罪論處。

  二、刑罰(五刑)

  1、死刑。分絞斬兩種。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級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級差10

  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級差10

  宋代新增刑

  折杖法、刺配刑、凌遲刑(至宋代被確立為法定刑)

  三、刑罰適用原則

  1、區(qū)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與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長為首犯,職官共同犯罪中以長官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論罪。

  3、自首原則與類推原則。自首原罪,減免處罰但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原則。

  4、老幼廢疾者減刑原則。

  5、累犯加重原則

  6、特權原則。議、請、減、贖、當

  第四節(jié)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隋唐時期所有權。在唐代所有權主要內(nèi)容是土地,土地權的形式有國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貴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對土地所有權以法律嚴加保護。嚴禁盜耕種公私田,嚴禁在官侵奪私田。

  唐代所有權還包括其他財產(chǎn)。嚴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護失主所有權;懲治損毀官私財物。

  宋代所有權。宋朝時期由于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義利并重的思想逐漸取代了貴義賤利的主張。宋朝已有動產(chǎn)所有權(物主權)和不動產(chǎn)所有權(業(yè)主權)之分。宋刑統(tǒng)中對宿藏物、闌遺物(遺失物)、漂流物、無主物、生產(chǎn)蕃息等所有權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二)債權

  一般附帶計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舉取,所形成的債務稱息債,不計利息的消費借貸稱為便取;不計利息的借貸稱為負債、欠負;債務人在成立契約時向債權人指定自己的財產(chǎn)為抵押的稱指質(zhì);債務人在成立借貸契約的同時向債權人提交抵押品的稱為收質(zhì)、典質(zhì)等。

  宋代的債權:債的發(fā)生。契約強調(diào)雙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與繼承

  絕戶指家無男子繼承。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具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命繼。

  (四)經(jīng)濟法律制度:宋代實行鹽、茶、酒、礬官營買賣。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

  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三司使:對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

  宋朝設立審刑院

  2、地方司法機關

  州縣以上設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提點刑獄司定期巡視州縣,監(jiān)督審判,詳錄囚徒。同時對地方官吏的審判違法行為,輕者提點刑獄司可以立即處斷;重者,則上報皇帝裁決。

  二、訴訟制度

  1、起訴一是舉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向司法機關或政府提起訴訟)。二是告訴。

  2、審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復奏為五復奏。刑前一日兩復奏,決日三復奏。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附會漢法。其法律總的傾向是遵用漢法,但又保持了明顯的民族色彩。以附會漢法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沿用蒙古習慣法的同時,大量參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級僧侶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權,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刑亂國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國包括治吏和治民兩個方面,而側重點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詳譯明律,參以國制。這一思想的內(nèi)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據(jù)滿族自身的特點及清朝社會的現(xiàn)實,制定出一套既能體系儒家傳統(tǒng)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朝政治統(tǒng)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緩刑。

  第二節(jié) 立法活動

  一、元朝立法概況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訂了一部較為完備的法典——大元通制。這部法典共二千多條,分制詔、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舊律分為名例、衛(wèi)禁、職制、祭令等20篇。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況。

  3、地方政府纂輯的法令法規(guī)匯編:元典章

  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這是當時地方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年時間有關政治、經(jīng)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

  二、明朝立法概況

  1、大明律。改唐宋舊律的傳統(tǒng),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與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的體制變革相適應的。表明了法律與政治制度戚戚相關的聯(lián)系。

  2、明《大誥》其主要內(nèi)容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發(fā)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zhì)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編例。明朝例分為兩類,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jù)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例經(jīng)過匯編并經(jīng)朝廷認可,即可上升為有效的法律。“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可見例比律更靈活。

  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爾后開始出現(xiàn)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萬歷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

  4、會典。明會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執(zhí)掌和事例。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規(guī)的性質(zhì)。

  三、清朝立法概況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標志著滿族統(tǒng)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tǒng)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結構、體例、篇目基本與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會典。為規(guī)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tǒng)治效能編會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緒五朝會典,合稱大清會典。具體變更在則例中完成。

  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jù),可以視為清朝的行政法規(guī)。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黨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與交接近侍官員罪

  3、貪墨罪。首先,處罰從重;其次,實行常赦不宥的原則;再次,處罰手段殘忍。

  二、刑罰

  1、死刑。最突出的表現(xiàn)是凌遲刑的制度化。明清兩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絞、斬,采用過一些殘酷的死刑,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尸刑。清朝針對死刑還有立決和監(jiān)候制度。

  2、肉刑復活。

  3、充軍刑。充軍創(chuàng)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國設立衛(wèi)所,駐軍防守。初期罪犯,都發(fā)配邊境衛(wèi)所,以充軍伍的不足。,并以屯種為主。明代,不以充軍為本罪。清代以充軍為本罪。

  4、發(fā)遣刑。明代只限軍官和軍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

  5、枷號。明朝創(chuàng)設的恥辱刑。清代沿用。

  三、刑罰適用原則

  1、民族間的不平等和僧俗間的不平等。僧侶犯重罪由宣政院審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清朝有專門司法機關審理滿人犯罪。刑罰適用方面滿漢不平等顯得并不突出。

  2、從重從新的原則。

  3、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明朝為推行重其所重原則,主要加重了對一些重點犯罪的鎮(zhèn)壓。明律明顯加重了對政治犯罪的處罰。“大抵事關典禮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為突出重其所重,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處罰從輕。

  清朝對重其所重表現(xiàn)的更充分。對十惡處罰更重,對強盜、竊盜處罰加重。還處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文字獄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節(jié)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權。明清時期,土地私有權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許私人可按先占原則獲為己有,王土的觀念漸趨淡薄。對于無主物歸屬,強調(diào)先占原則,保護先占者的利益。

  2、債權。明清時期成立契約一般都需要負有連帶責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兩種,合稱中保。

  中人:在各種民間契約中附署的中間人。在契約成立過程中起介紹引見、說合交易,議定價金的作用,在借貸契約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見證人的作用,又稱中見。收中資,一般在2%-3%

  保人:主要是借貸、租佃契約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證契約的履行。對義務人有督促責任,在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保人才負擔連帶責任,代為履行契約義務。

  明清時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類型的永佃權。

  二、婚姻家庭關系

  教令權:家長教育、命令、約束、懲戒家屬(主要是子孫)的權力。包括懲戒權和送懲權。

  懲戒權:家長對違犯教令的子孫直接進行肉體懲罰的權力。

  送懲權:家長將違法的家庭成員送交官府請求予以懲罰的權力。

  主婚權:明清時期家長主婚權才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下來。

  獨子承祧:獨子“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后”俗稱兼祧或一子繼兩房。兼祧的條件是一房無子,一房獨子,兩房為同父兄弟,雙方同意,并通報族人書面見證。令一個較大變化是奸生子繼承權上升。

  三、經(jīng)濟法律制度:明朝對茶、鹽、礬實行專賣。

  第五節(jié) 司法訴訟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中央司法機關

  元朝設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審判,但不能審理蒙古王公貴族案件,設大宗正府,專理蒙古王公貴族案件,但與刑部沒有相互監(jiān)督關系。御史臺仍然保留,但無權監(jiān)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設樞密院,兼掌軍法審判;設宣政院,專理宗教審判;設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設中政院兼理宮內(nèi)案件的審理。

  從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國劃分為13道,共設監(jiān)察御史110人,直屬都察院,分掌地方監(jiān)察工作。監(jiān)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對地方司法審判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官吏違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構成三法司。刑部主審、大理寺復核、都察院監(jiān)督。

  (二)地方司法機關

  元朝分路、府、州、縣四級。

  明朝分省、府、縣三級。

  清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巡撫)四級

  二、訴訟審判制度

  九卿圓審:是明朝重要復審制度,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jīng)過二審后仍不服判決者,由六部尚書、大理寺 卿、 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聯(lián)合審判,最后報奏皇帝裁決。

  廷杖制度:明朝皇帝為強化君主專制,強迫臣民就范,經(jīng)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jiān)監(jiān)刑,錦衣衛(wèi)施刑,在朝堂上杖責大臣的制度?;实鄯欠ㄓ眯?,加深了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矛盾,對法制實施造成惡劣影響。

  秋審: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因在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nèi)閣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秋審被視為國家大典,統(tǒng)治者較為重視,還專門制定了秋審條款,作為進行秋審大典的基本規(guī)范。

  秋審后的四種情況:

  1、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zhí)行死刑。

  2、緩決。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fā)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jiān)候辦。

  3、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一般減為徒、流。

  4、留養(yǎng)承祀: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單丁情形,合乎申請留養(yǎng)者,按留養(yǎng)案奏請皇帝裁決。

  熱審: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決放在監(jiān)笞刑案。

  第五章 清末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清末預備立憲

  欽定憲法大綱

  是清王朝于1908年頒布的憲法文件。由憲政編查館編訂,1908年8月公布。制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欽定憲法大綱也就成了中國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力義務”。體現(xiàn)了大權統(tǒng)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點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其實質(zhì)在于給封建君主專制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xiàn)了清朝貴族企圖繼續(xù)維護專制統(tǒng)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條

  武昌起義后清政府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統(tǒng)治者立憲騙局最后破產(chǎn)的記錄。十九信條在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它仍然強調(diào)“大清帝國皇統(tǒng)萬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著眼于皇帝和國會的關系,對于人民的權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虛偽性。

  第二節(jié) 清末修律

  大清現(xiàn)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變化主要體現(xiàn)

  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zhì)分隸三十門。

  3、純民事性質(zhì)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將主體刑確定為死刑(斬、絞)、遣刑、流刑、徒罪、罰金等五種。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以及破壞交通、電訊的犯罪等等。但不是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分總則和分則兩編,共53章,41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5條。

  1、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有死刑(絞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罰金;從刑有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chǎn)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屬于近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沒等施行清朝就滅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

  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清末修律的特點

  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tǒng)的方針”

  2、在內(nèi)容上,表現(xiàn)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tǒng)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別制定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規(guī)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不民主。

  清末修律的歷史意義

  1、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

  2、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3、清末變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xiàn)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

  4、清末變法修律在客觀上有助于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三節(jié) 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與領事裁判權

  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以使行政與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監(jiān)督。

  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地方設立高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形成新的司法系統(tǒng)。

  在訴訟程序上實行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不論發(fā)生何種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設在中國的機構依據(jù)其本國法律裁判。又稱治外法權。

  第四節(jié) 中華民國時期的制憲活動與憲法性文件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總統(tǒng)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內(nèi)閣制

  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條。主要特點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實質(zhì)上的個人獨裁。即人民無權,獨夫集權。

  2、政權體制不倫不類。實際上用不完全責任的內(nèi)閣制與實質(zhì)上的總統(tǒng)制的矛盾條文,掩蓋蔣介石的個人專制本質(zhì)。

  3、羅列人民各項民主權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充分,但把憲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條款加以具體切實的否定。

  4、以平均地權,節(jié)制資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剝削、加強官僚資本壟斷經(jīng)濟之實。

  第五節(jié) 中華民國時期的刑法

  暫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刪改成的。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舊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訂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新刑法。

  新刑法的特點:

  1、原則體例均效法西方刑法。

  2、把罪刑法定原則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義刑法的恐怖性融為一體。

  3、在時間效力上取從輕、從新主義和裁判后的附加條件從新主義。

  4、在空間效力上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兼取特定犯罪的保護主義和世界主義。

  5、刑罰分主刑、從刑。另有保安處分。富有彈性的保安處分是專門一章,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兩種方式,實施無需有犯罪事實,無需經(jīng)訴訟程序,因此成為迫害***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

  6、設定多種罪名鎮(zhèn)壓*****及民眾的反抗行為。

  7、維護封建夫權和家庭倫理關系,從定罪和處刑不同角度維護尊卑等級制度。

  第六節(jié) 中華民國時期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

  結構:總則分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編債,分通則,各種之債共2章。第三編物權分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留置權、占有,共十章;第四編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jiān)護、撫養(yǎng)、家、親屬會議共7章。第五編繼承分遺產(chǎn)繼承人、遺產(chǎn)之繼承、遺囑共三章。法典由五編29章1225條組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

  特點:

  1、采用國家本位原則。

  2、以舊民律草案為基礎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及抵制土地經(jīng)營權。

  4、婚姻家庭制度體現(xiàn)出該法的濃厚封建色彩。

  第七節(jié) 六法全書

  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也是國民黨法律的基本框架稱六法。包括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六法體系包括以下幾個層次:1、基本法典。2、關系法規(guī)。3、判例、解釋例。

  第八節(jié) 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機關分為四級。南京分為三級三審制。

  民事審判的主要特點:

  1、實行不干涉原則

  2、實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調(diào)解制度。

  3、程序規(guī)定極其繁瑣。

  刑事審判的特點:

  1、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又稱自由判斷證據(jù)原則。

  2、嚴格控制自訴權,擴大檢察官的權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釋制度。

  4、秘密偵查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據(jù)地法律制度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年第一次全國工農(nóng)兵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第二次大會修訂。

  中國土地法大綱 解放戰(zhàn)爭時期

  新的罪名:漢奸罪、盜匪罪、破壞邊區(qū)罪、破壞堅壁財物罪、

  新設刑 管制

  中國法制演變線索

  古代法制演變的五大線索:

  一、主要法典

  《法經(jīng)》(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議入律)─→《秦始律》(《晉律》,服制入律))─→《北齊律》(重罪十條入律,12篇)─→《開皇律》(五刑十惡八議,12篇)─→《唐律疏議》(一準乎禮,12篇)─→《宋刑統(tǒng)》(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強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禮;改變以罪名為綱編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機關只能為綱編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體系

  漢[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統(tǒng)(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誥(特別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則

  西周:故意過失,老幼犯罪減免刑罰,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寬嚴適中

  秦朝:連坐、誣告反坐

  漢朝:上請原則,恤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論罪、自首類推、老幼廢疾者減刑、累犯加重、特權、化外人處罰原則

  明朝:從新從重原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四、刑罰制度

  奴隸制五刑[肉刑為中心]─→漢初刑制改革[廢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體罰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為中心]

  五、會審制度

  雜治:秦漢時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三司會審、九卿圓審:明,三司會審: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圓審:六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清

  近現(xiàn)代重要法制演變線索

  一、憲法

  清末《欽定憲法大綱》(1908君主立憲制)、《十九信條》(1911)─→南京臨時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1總統(tǒng)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內(nèi)閣制)─→北洋政府“天壇憲草”(191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內(nèi)閣制)、“袁記約法”(《中華民國約法》1814總統(tǒng)制)、“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1923內(nèi)閣制)─→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憲章”(1936《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蔣記憲法,1947年總統(tǒng)集權制)。

  二、刑法(從體例、內(nèi)容兩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現(xiàn)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廢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暫行章程》)─→北洋政府《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1912附《補充條例》)─→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刑法》(1928)

  三、民法(從篇名、特點兩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民法》(1929)

  四、訴訟法

  《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1910)─→《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1931)、《中華刑事訴訟法》(1928)

  特別注意:

  中國法制的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習慣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現(xiàn)代化。這是非常重要的線索,可以幫助記憶。

  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中有兩條線索,即橫向以憲法、刑法、民法、經(jīng)濟法的發(fā)展為線索;縱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現(xiàn)代化的進程偉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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