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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6)

更新時間:2013-04-08 09:25: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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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識記]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家及其財產(chǎn)管轄豁免公約》的規(guī)定,一國在哪些事項引發(fā)的訴訟中,不得向另一國原應管轄的法院援引管轄豁免?

  (1)商業(yè)交易;

  (2)雇用合同;

  (3)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害;

  (4)財產(chǎn)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知識產(chǎn)權和工業(yè)產(chǎn)權;

  (6)參加公司或其他集體機構;

  (7)國家擁有或經(jīng)營的船舶。

  然而,在(2)、(3)、(4)、(5)和(7)種情況中,如有關國家之間另有協(xié)議,被告國亦可主張管轄豁免。

  19. [識記]根據(jù)2004年《聯(lián)合國國家及其財產(chǎn)管轄豁免公約》第2條對該《公約》中“國家”一詞的解釋,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有哪幾類?

  (1)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力并以該身份行事的聯(lián)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qū)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并且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

  (4)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

  20. [識記]國家豁免的放棄有哪些形式?

  豁免的放棄可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形式。

  (1)明示放棄

  明示放棄是指國家通過條約、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聲明,表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

  (2)默示放棄

  默示放棄是指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的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行為,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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