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7)
21. [識記]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在哪些情況下,一國的行為不應解釋為同意另一國的法院對其行使管轄權?
(1)一國同意適用另一國的法律;
(2)一國僅為援引豁免或對訴訟中有待裁決的財產(chǎn)主張一項權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訴訟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驟;
(3)一國代表在另一國法院出庭作證;
(4)一國未在另一國法院的訴訟中出庭。
22. [識記]簡述國際法上承認制度的概念及分類?
(1)概念
國際法上的承認是指國際法主體(如現(xiàn)存國家和國際組織等)對新國家、府或其他情勢的出現(xiàn)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與有關實體發(fā)展正常關系的單方面行為。
(2)分類
從承認對象來劃分,承認可分為國家承認、政府承認、對交戰(zhàn)團體的承認和對叛亂團體的承認幾種。
23. [識記]關于新國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構成說持何觀點?[200904單選]
承認的構成說(又譯“創(chuàng)設說”)認為,一個新國家只有經(jīng)過既存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
24. [領會]國家承認或政府承認將會產(chǎn)生哪些法律效果?
對新國家承認將產(chǎn)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承認奠定了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全面交往的基礎,兩國之間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但承認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2)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
(3)承認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尤其是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的有效性,承認新國家在承認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和新國家及其財產(chǎn)享有的管轄豁免權。
政府承認同樣會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其與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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