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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稅務(wù)師《稅法二》應納稅額的計算(18)

更新時間:2009-11-09 10:55: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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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一)應納稅所得

  1.股份制企業(yè)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時,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3.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也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個人投資者購買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繳納個所得稅。

  總結(jié):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繳付的住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20%)

  【提示】 銀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稅——按時間段:

  (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稅;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稅率由20%降為5%;

  (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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