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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務代理實務第一章重點復習資料五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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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jié) 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

  一、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熟悉)

  (一)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

  1、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前提

  應當以雙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為前提,同時還要受代理人資格、代理范圍及委托事項的限制。

  (1)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嚴禁代理違法行為,如偷稅、漏稅。

  (2)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yè)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

  (3)注冊稅務師承辦業(yè)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tǒng)一受理。

  (4)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不能用口頭或其他形式來確立稅務代理關系。未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而擅自開展代理業(yè)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2、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程序及形式

  (1)簽約前的準備階段

  要協(xié)商委托目標、服務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

  (2)簽約階段,即代理關系確立階段。

  (二)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選擇題)

  1、委托代理項目發(fā)生變化的。

  2、注冊稅務師發(fā)生變化的。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xié)議時間的。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有自然終止和非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非自然終止:在代理期內終止

  委托方可單方終止,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單方面終止,都有具體情況。

  要注意把握各自的三種情況,可能出選擇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追究。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從《民法通則》和《征管法》的角度來追究。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guī)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guī)定:

  (2)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以前考過。

  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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