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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收相關法律第二章復習資料(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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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及于全國,而地方行政機關管轄范圍只及于相應地方行政區(qū)域。(一)中央行政機關

  二、地方行政機關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體。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為三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此外,我國地方行政機關還包括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如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重點)

  目前,我國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經(jīng)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qū)公所;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經(jīng)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此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于派出機關。行政公署的職能機關也是行政主體,但區(qū)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內(nèi)設立的辦事機構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三、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08年新增)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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