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重點復習資料二
第二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管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學習提示:
(1)稅務登記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設立稅務登記,
第二類變更稅務登記;
第三類注銷稅務登記。
(2)要特別注意幾個非常重要的時間:
什么時候去辦設立稅務登記,什么時候去辦變更稅務登記,什么時候去辦注銷稅務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關注的主要是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審核后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
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fā)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并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也應給予答復。
特殊的制度:
銀行賬戶的登錄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號碼。
2.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
?、俑淖兗{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yè)類型;④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⑤改變產權關系;⑥改變注冊資金。
注意容易考的是第②點。
(2)時限要求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
?、偌{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
?、诩{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奂{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
④納稅人發(fā)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
(2)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正常注銷:先注銷稅務,再注銷工商。
非正常注銷: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2.稅務登記的審驗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考點)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考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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