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3)
第五節(jié) 證 據
一、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必須具備三個基本特征:1、證據的客觀性;2、證據的相關性;3、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應當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二、證據的種類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或物質痕跡。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審問人時,才可以用照片、錄像。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載體。有時某一書證如果還可以其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特點等發(fā)揮證明作用,就同時成為書證和物證。
【例題】偵查人員在殺人案件現(xiàn)場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張字條,信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信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鑒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fā)現(xiàn)了犯罪分子。對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條屬于何種證據種類,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A、信件是物證,字條是物證
B、信件是物證,字條是書證
C、信件是書證,字條是物證
D、信件是書證,字條是書證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證據中的物證、書證。本題中,信件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信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說明信件是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是書證。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鑒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fā)現(xiàn)了犯罪分子,說明字條是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也都可以充當證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和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不同在于:被害人與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當事人地位,而證人只是一般的訴訟參加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刑事訴訟中常見的鑒定有:法醫(y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刑事技術鑒定、其他技術鑒定等。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三、運用證據的基本原則
(一)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嚴禁刑訊逼供
(三)一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原則
(四)忠于事實真相原則
四、證明
(一)證明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運用證據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活動。
(二)證明對象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事件是否發(fā)生,這是首先必須加以證明的問題;
2、構成犯罪案件真實的各種情節(jié);
3、依法應當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事實情節(ji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貫表現(xiàn)和犯罪后的態(tài)度;
5、其他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三)證明責任
1、公訴案件,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執(zhí)行控訴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承擔。
2、自訴案件,自訴人對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的主張承擔證明責任。
3、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在特定的條件下,證明責任也可以轉移。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就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來源來負有說明責任。如果不能說明來源的合法性,則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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