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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3)

更新時間:2010-08-25 09:26: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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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7年)

  A、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B、不予審批減免稅

  C、不予核準延期申報

  D、不予抵扣稅款

  E、不予退還稅款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案件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復議前置的納稅爭議只有以下四種情形:(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2)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不予抵扣稅款;(4)不予退還稅款。

  【例題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 )不服,應當依法先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A、不予審批減免稅    B、不予抵扣稅款

  C、不予退還稅款     D、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答案:ABC

  解析:選項ABC屬于《規(guī)則》第八條第(六)款第1、2、3項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P86)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對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1、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

  4、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fā)生爭議,沒有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蛘邠o效;(復議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的體現(xiàn)。)

  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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