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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稅法二》輔導:房產稅(7)

更新時間:2010-09-29 09:05: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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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減免稅優(yōu)惠

  大綱:

  (一)熟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二)熟悉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三)熟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yè)用房產的優(yōu)惠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優(yōu)惠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yè)用的房產

  例:趙某擁有兩處房產,一處原值60萬元的房產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處原值20萬元的房產于2008年7月1日出租給王某居住,按市場價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趙某當年應繳納的房產稅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應納房產稅=1200×6×4%=288(萬元)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

  2.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①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和辦公室、食堂等臨時性措施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②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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