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法二》輔導:房產稅(7)
第四節(jié) 減免稅優(yōu)惠
大綱:
(一)熟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二)熟悉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三)熟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房產的優(yōu)惠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yè)用房產的優(yōu)惠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優(yōu)惠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yè)用的房產
例:趙某擁有兩處房產,一處原值60萬元的房產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處原值20萬元的房產于2008年7月1日出租給王某居住,按市場價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趙某當年應繳納的房產稅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應納房產稅=1200×6×4%=288(萬元)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
2.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①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和辦公室、食堂等臨時性措施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②施工企業(yè)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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