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四章節(jié)(8)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1)標的具有特定性;(2)是雙務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借款利息80萬元,B銀行在發(fā)放借款時將利息事先扣除,那么A企業(yè)取得的該貸款應該按照920萬元來計算利息。
2、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例題1】在借款合同中,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則( )。(2008年)
A、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利息
B、借款期間超過1年的,應當在借款期間屆滿后1個月內支付利息
C、借款期間超過2年的,應當在借款期間屆滿后2個月內支付利息
D、借款期間超過3年的,應當在借款期間屆滿后3個月內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例題2】王某為做生意向其朋友張某借款l0000元,當時未約定利息。王某還款時,張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沒有約定為由拒絕。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應按當地民間習慣支付利息
C、王某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應在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倍的范圍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借款的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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