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四章節(jié)(12)
十、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標的是無形財產;技術合同是以技術為標的的合同總稱,具體包括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一)技術開發(fā)合同
1、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2、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合同。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提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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