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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稅法一:輔導(dǎo)講義之 增值稅銷項稅額(5)

更新時間:2011-08-10 10:08: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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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是26434元,消費稅稅率為30%,則該企業(yè)當月應(yīng)納增值稅額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筆業(yè)務(wù):銷項稅額=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筆業(yè)務(wù):銷項稅額=5000×22×17%=18700元

  第三筆業(yè)務(wù):

  由于價格偏低無正當理由,所以應(yīng)當按照當月銷售的平均價格計稅

  當月同類消費品的平均價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銷項稅額=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筆業(yè)務(wù): 銷項稅額=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筆業(yè)務(wù):視同銷售,按組價計稅

  銷項稅額=【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筆業(yè)務(wù):應(yīng)納增值稅額=50000÷(1+4%)×4%×50%=961.54元

  當月應(yīng)納增值稅額=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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