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輔導:破產法律制度(12)
(三)重整計劃
1、重整計劃草案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有正當理由的,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2、重整計劃的表決
(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2)依照債權分類,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的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3、重整計劃的批準
(1)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2)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xié)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但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3)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4)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強制批準的,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4、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5、重整計劃的效力
(1)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舉例:A向B借款100萬,C為保證人,A進入重整期間,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限為2年,到期后清償60%。這種情況下,保證人C的保證責任不能減少為原保證金額的60%,B銀行有權要求C清償100萬元。
(4)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點
和解是避免破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協(xié)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和解具有以下特點:
1、和解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和解須經人民法院的裁定許可;
3、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提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應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協(xié)議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里的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2、和解協(xié)議生效后,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不能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4、按照和解協(xié)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協(xié)議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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