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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考點: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2-10-19 17:03: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 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一是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²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2.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多選)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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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凡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單位處以3000元――50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20000元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tài)。

  如私設會計賬簿的單位,應當取消私設的會計賬簿,并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將在私設的會計賬簿上登記的事項轉移到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tǒng)一進行登記、核算。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應當將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予以解聘或者轉任其他崗位,并任用具備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人員作會計人員。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會計法》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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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² 有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² 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100000元罰款;

  ²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3000元――50000元罰款。

  ²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到開除的行政處分。

  ²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注意隱匿和故意銷毀的區(qū)別是:

  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故意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銷毀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²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²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²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²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注意授意、指使、強令的區(qū)別。

  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zhí)行其命令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²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²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打擊報復主要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通過降級、撤職、調動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1.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多選)

  1.恢復其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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