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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會計基礎》第四章知識點: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更新時間:2013-02-01 09:19: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定義: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遞程序。

  第四節(jié)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定義: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遞程序。

  (一)憑證傳遞程序

  各單位應根據(jù)經濟業(yè)務的特點、機構設置和人員分工情況,明確會計憑證的聯(lián)數(shù)和傳遞程序。

  (二)憑證傳遞時間

  各單位應考慮各部門和有關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在正常情況下完成的時間。

  (三)會計憑證傳遞過程

  各單位在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銜接手續(xù),應該做到既完備嚴密,又簡便易行。憑證的收發(fā)、交接都應按一定的手續(xù)制度辦理,以保證會計憑證的安全和完整。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指整理、裝訂、歸檔、存查等

  會計憑證是各項經濟活動的歷史記錄,是重要的經濟檔案。

  (一) 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重點)

  (1)應取得原簽發(fā)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

  (2)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3)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 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二)會計憑證封面記載內容應齊全

  (三)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四)原始憑證的單獨裝訂的要求

  原始憑證較多時,可以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五)規(guī)定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

  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會計憑證除少數(shù)需要進行永久保存外,一般都有保存期限(各種會計憑證具體的保管期限見第九章相關內容),期滿后需要銷毀的必須開列清單并履行報批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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