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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溫州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19 13:49: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財政部印發(fā)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和浙江省財政廳浙財綜[2010]63號文件的規(guī)定,現就我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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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財政局、市級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印發(fā)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和浙江省財政廳浙財綜[2010]63號文件的規(guī)定,現就我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啟用的各項準備工作

  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以下簡稱《辦法》)和浙江省財政廳浙財綜[2010]63號文件的規(guī)定,從2010年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將正式啟用,現行“浙江省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據”(以下簡稱往來款票據)可以延至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使用范圍必須嚴格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違規(guī)使用。各單位要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的財會人員認真學習財綜[2010]1號文件各項規(guī)定,準確把握財綜[2010]1號文件適用范圍,做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正式啟用的各項準備工作。與此同時各用票單位要做好往來款票據的清理登記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尚未使用和已經使用的往來款票據,要分別登記造冊,認真填寫《溫州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到所屬的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核銷手續(xù)。

  二、嚴格執(zhí)行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購程序

  各用票單位可以從即日起,到所屬財政部門領購新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用票單位首次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認真填寫《浙江省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財政部門申請本單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具體項目和范圍。財政部門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范圍的予以核準,并在購領證扉頁欄和《申請表》上注明后,用票單位方可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對未經財政部門核準的,用票單位不得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認真做好貫徹落實《辦法》的幾點要求

  由于“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的款項嚴格限定于暫收代付,不能列單位的收入帳,因此各單位在新舊票據換版銜接期間,要認真做好貫徹落實《辦法》的幾點要求:一是用票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核準的項目和范圍,填開“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列明資金往來結算業(yè)務事項,不得編造、虛列資金往來結算項目,不得擅自擴大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用于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社會團體會費、撥入經費等款項,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fā)票互相串用。二是嚴禁將行政事業(yè)單位獲得的上級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項目補助收入、扶貧結對收入、政府科技項目下撥給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科研經費、處理廢舊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評比活動所得先進獎勵、房租收入等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三是確因臨時性、過渡性需要使用財政票據的,各縣(市、區(qū))財政局要從嚴審核,逐項核定,并使用相關票據。

  此次票據換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緊、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切實做好票據換版的各項工作。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綜合處或市預算外資金收繳中心。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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