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安陽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guī)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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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陽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市行政機關主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對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因行政管理而產(chǎn)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chǎn)生的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在被調解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居間協(xié)調。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開展行政調解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行政調解的范圍:
?。ㄒ唬┬姓C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chǎn)生的行政糾紛;
?。ǘ┕?、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產(chǎn)生的與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聯(lián)的民事糾紛。
第五條行政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ㄒ唬┳栽冈瓌t。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ǘ┖戏ㄔ瓌t。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得侵犯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ㄈ┢降仍瓌t。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公平的調處爭議糾紛。行政機關在作為被調解一方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ㄋ模┓e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新機制,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信訪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
?。ㄎ澹┱l主管誰負責原則。行政機關對與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六)中立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
(七)依法處理原則。對不屬于行政調解范疇的糾紛以及經(jīng)行政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糾紛,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ò耍┍忝窀咝г瓌t。行政機關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使各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獲得快捷、簡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決。
第六條經(jīng)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行政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行政調解協(xié)議。
第七條在行政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灾鳑Q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申請有關行政調解人員回避;
?。ㄈ┍磉_真實意愿;
?。ㄋ模┳栽高_成調解協(xié)議;
(五)可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第八條在行政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鐚嶊愂黾m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guī)則;
?。ㄈ┎坏眉觿〖m紛、激化矛盾;
?。ㄋ模┳杂X履行調解協(xié)議。
第九條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應當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調解室,確定行政調解協(xié)調機構和行政調解人員,并在辦公場所公布調解人員名單和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章行政調解的啟動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調解矛盾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解對象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ǘ┰撁芗m紛與該機關行政職權有關;
(三)該矛盾糾紛具有可調解性。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調解矛盾糾紛。行政機關處理矛盾糾紛時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調解的權利。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行政調解程序。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口頭申請筆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后,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同意行政調解,或者雖然同意行政調解,但不屬于行政調解范疇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解決糾紛的渠道。在未啟動行政調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
第十五條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產(chǎn)生爭議的,由市、縣(市、區(qū))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行政調解程序啟動后,調解人員應當提前將行政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行政調解的進行
第十七條對重大復雜的爭議案件,行政機關的相關負責人應當主持行政調解;其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選擇調解人員或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調解人員進行行政調解。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業(yè)人員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條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糾紛處理的。
當事人發(fā)現(xiàn)調解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調解人員認為自己不宜調解本糾紛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調解人員的回避。
第二十一條行政調解開始時,調解人員應當宣布行政調解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宣布行政調解人、記錄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條行政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提出證明事實的證據(jù),并對所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負責。調解人員依據(jù)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以及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收集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找準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結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行政調解協(xié)議。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時,需要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配合的,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發(fā)出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接到行政機關邀請后,應當指派調解員配合行政機關開展調解。
第二十四條行政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各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鞣疆斒氯说幕厩闆r;
?。ǘ┘m紛事實、爭議焦點及各方責任;
?。ㄈ└鞣疆斒氯说臋嗬土x務;
(四)履行協(xié)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ㄎ澹┊斒氯撕灻⒄{解人員簽名。
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留一份,行政機關存檔一份。
第二十五條經(jīng)行政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行政調解,并出具終止行政調解通知書。根據(jù)案件性質,終止行政調解通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糾紛,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達成行政調解協(xié)議后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行政調解。
第二十八條行政調解應當自啟動之日起30日內終結。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0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調解案件要按年、月、日歸檔編號,做到一案一檔。文書順序應為:
?。ㄒ唬┬姓{解卷宗目錄;
?。ǘ┬姓{解申請書或口頭申請筆錄;
(三)行政調解告知書;
?。ㄋ模┯嘘P證據(jù)材料;
(五)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或行政調解終結材料;
?。┧瓦_回證;
?。ㄆ撸┙Y案報告。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對行政調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調解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職責,貽誤糾紛調處時機,造成惡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行政調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調解工作由各行政機關具體負責,市、縣(市、區(qū))行政調解工作辦公室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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