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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管理師制度與政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jiān)管

更新時間:2014-10-13 11:26: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講義: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jiān)管,詳細內容如下,供各位考生在備考過程中參考學習。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jiān)管

  (一)代收代管單位的義務

  1.代收代管單位在房屋滅失后,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yè)主;

  (2)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由同級政府統(tǒng)籌管理。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代管單位,應當接受業(yè)主咨詢、查詢,并定期向業(yè)主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等情況。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代管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zhí)行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

  2.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jù)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三)相關主體的法律單位

  1.交存主體的法律責任

  (1)住房購買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發(fā)放房屋所有權證。

  (2)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拒不承擔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代收代管單位的法律責任

  (1)代收代管單位未按規(guī)定依法移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和賬目的,由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代管單位未按規(guī)定定期向業(yè)主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等情況的,由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3.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1)代收代管單位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3)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級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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