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第三章第二節(jié)個人所得稅(3)
更新時間:2014-04-16 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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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會計從業(yè)考試《財經法規(guī)》第三章第二節(jié)個人所得稅(3)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方式2.納稅期限3.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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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主要稅種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方式
(1)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需自行申報的情形:
?、倌晁?2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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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苋〉脩{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⑤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扣繳稅款)。
(3)需代扣代繳的情形:除需自行申報的情形之外,一律實行代扣代繳。
2.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地點
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在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或指定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浙江省2014年會計從業(yè)考試《會計電算化》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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