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會計證《財經法規(guī)》第一章第六節(jié)法律責任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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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本節(jié)主要介紹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實施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項)等。
(二)刑事責任――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qū)別:
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
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事責任是觸犯《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給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罰方法和非刑罰處理方法。
1.刑罰
(1)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2.非刑罰處理方法
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還可以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會計法》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guī)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3)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5)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按照犯罪情節(jié)、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與稅款有關――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l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sh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guī)定處罰。
(2)與財務會計報告有關――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與中介機構有關――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4)其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yè)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1.刑事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2.行政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1.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情節(jié)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五)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六)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jiān)管、保險監(jiān)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
1.有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簡單看看)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計機關有權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2)根據《商業(yè)銀行法》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封存記錄等資料;凍結資金;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4)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
2.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對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做出相應處罰。但是,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 |
違反會計法規(guī)行為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編制、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
單位 |
3000―5萬 |
5000-10萬 |
5000-10萬 |
― |
直接責任人 |
2000―2萬 |
3000-5萬 |
3000-5萬 |
5000―5萬 |
本節(jié)重點把握:
(一)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哪些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主要指那些(偽造、變造……)
(四)第三點中的這些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重點掌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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