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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要約

更新時間:2016-01-28 10:43:57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5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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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jié)合同為目的,向?qū)Ψ疆斒氯怂鞒龅囊馑急硎尽?/p>

  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則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有效要件

  要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僖s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谝s是以締結(jié)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垡s是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芤s必須表明一經(jīng)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菀s的內(nèi)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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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要約邀請是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由一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含有要約人愿意接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三,要約在內(nèi)容上應具備愿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則一般不必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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