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章節(jié)必備考點: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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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礎知識
一、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考試內容: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一)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在我國,已頒布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等。
2.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腕w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公平原則;4.合法原則;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
考試內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業(yè)法人、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聯營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tài)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和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4.監(jiān)護
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人為監(jiān)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7.個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企業(yè)法人
(1)成立
(2)變更
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終止
企業(yè)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3.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4.聯營
(1)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 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 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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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
(一)概念
考試內容: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種類
考試內容: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考試內容: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考試內容: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一定行為;(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3)相對人須善意且無過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考試內容: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的終止
考試內容: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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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權利
考試內容: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
(一)物權
1.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屬于國家所有,或屬于集體所有。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2)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yè)主 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yè)主轉讓建 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3)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4)共有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 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 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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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債權
1.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債的分類
(1)以債的發(fā)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
(2)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多人之債又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 作權(版權)和工業(yè)產權(含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國專利分為發(fā)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包括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 禁用權、續(xù)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等,其中專有使用權是基本的核心權利。
(四)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
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姓名權,名稱權,公民享有肖像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和榮譽權。
2.身份權
身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體主體在群體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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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責任
(一)概念
考試內容 :民事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2)民事行為違法
(3)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4)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免責條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
考試內容: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1.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可以分為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和預期違約。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
2.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上是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問題上,現行《合同法》則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3.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2)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考試內容:侵權的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
(1)財產損害
包括誤工損失、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等。
(2)人身損害
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yǎng)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3)精神損害
(4)其他相關規(guī)定
?、僖蛘敺佬l(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谝蚓o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鄱艘陨瞎餐謾嘣斐伤藫p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苁芎θ藢τ趽p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⑤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逕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七、訴訟時效
考試內容: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的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和最長保護期限
1.普通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
這是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考試內容: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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