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二章審計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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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概述
1.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2.分類:根據(jù)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二)審計法律關系
1.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門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之間的審計關系。
2.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1)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內容: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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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審計機關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3.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負責人1.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jù)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地方審計機關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
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例題·單選題】(2012初)根據(jù)我國《憲法》,有權提名審計署審計長的是( )。
A.國家主席
B.國務院總理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D.財政部部長
[答疑編號6159402101]
『正確答案』B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對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特點是法定性、強制性
內部審計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
社會審計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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