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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三章行政復議法

更新時間:2017-01-18 16:05:0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66收藏13
摘要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三章行政復議法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法律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三章行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三章行政復議法”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法律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三章行政復議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特征

  1.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

  2.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

  6.處理機關為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

  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復議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復議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規(guī)定的,可以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

  (3)單獨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 )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A.強制企業(yè)合并

  B.作出干部免職人事處理決定

  C.變更、中止許可證

  D.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E.制定規(guī)章設定許可

  [答疑編號6159403106]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行政復議對規(guī)章的設定是沒有審查權的,所以排除選項E;另外,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排除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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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三人

  1.申請人:

  (1)行政相對人;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4)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5)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2.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第三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形式

  形式包括書面或口頭申請。

  (四)行政復議的管轄

  1.一般規(guī)定:

 

 

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關

選擇管轄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為不服(如地稅局、工商局)

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上級管轄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為不服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行為不服

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

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如國稅總局)或省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

1.向做出該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
2.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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