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guī)精講講義之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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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明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在法律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日前指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根據《建設工稗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l條的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yè)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guī)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yè)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yè)生產能力或施工規(guī)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區(qū)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專業(yè)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勞動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
(2)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yè)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為:
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yè)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
•1億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yè)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勞務分包企業(y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5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200人的,應設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并不少于企業(yè)總人數的5‰。施工作業(yè)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yè)場所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督ㄔO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边@條規(guī)定賦予了總承包商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權,其中也包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同時,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現場往往同時有多個分包單位同時在施工現場作業(yè),需要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協(xié)調。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guī)定:“作業(yè)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yè)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yè)的人員?!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guī)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老師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國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yè)班組、作業(yè)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依據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guī)范》11.3.3款職業(yè)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之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l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人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27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wèi)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qū)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如果由于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有誤而導致施工現場停止施工,產生的費用就要由建設單位承擔。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索賠,而不是直接向監(jiān)理單位索賠。
(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qū)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wèi)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同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還規(guī)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wèi)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對周邊環(huán)境采取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不能以犧牲環(huán)境為代價,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必須要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的不良影響。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huán)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32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huán)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guī)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一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yè)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明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在法律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日前指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根據《建設工稗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l條的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yè)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guī)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yè)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yè)生產能力或施工規(guī)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區(qū)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專業(yè)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勞動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
(2)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yè)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為:
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yè)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
•1億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yè)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勞務分包企業(y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5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200人的,應設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并不少于企業(yè)總人數的5‰。施工作業(yè)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yè)場所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督ㄔO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边@條規(guī)定賦予了總承包商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權,其中也包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同時,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現場往往同時有多個分包單位同時在施工現場作業(yè),需要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協(xié)調。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guī)定:“作業(yè)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yè)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yè)的人員?!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guī)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老師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國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yè)班組、作業(yè)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依據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guī)范》11.3.3款職業(yè)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之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l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人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27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wèi)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qū)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如果由于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有誤而導致施工現場停止施工,產生的費用就要由建設單位承擔。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索賠,而不是直接向監(jiān)理單位索賠。
(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qū)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wèi)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同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還規(guī)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wèi)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對周邊環(huán)境采取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不能以犧牲環(huán)境為代價,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必須要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的不良影響。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huán)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第32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huán)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guī)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一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yè)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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