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精要考點: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
(一)一審程序
1.起訴
起訴的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2.審查與受理
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審查前的準備
4.開庭審理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陳述
①當事人陳述;
?、诟嬷C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鑒定結論;
?、菪x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制作判決書并公開宣判,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應該在立案后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fā)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fā)生的前提。
1.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2)上訴對象必須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3)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
?、倥袥Q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诓枚ǖ模诓枚〞瓦_之日起10日內。
2.審理方式
(1)開庭審理
(2)徑行裁判
3.二審對案件的裁判
(1)維持原判決
(2)依法改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發(fā)回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4)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認定事錯誤或不清,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4.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1.概念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指由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再審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應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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