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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jié)特殊地域管轄

更新時間:2017-12-22 09:13:16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3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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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了解進行備考特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jié)特殊地域管轄”通過本文需要掌握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以幫助大家掌握經濟法基礎內容。

  民事訴訟訴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1、(環(huán)球網校提供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提示:海難救助費用、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沒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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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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