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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 預習輔導:審判程序(1)

更新時間:2011-09-20 10:36: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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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二)普通程序的階段

  1、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別情況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nèi)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淼陌讣瑧诹钢掌?個月內(nèi)審結(ji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三)審理過程中的幾種情況及處理

  1、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審告判決前的訴訟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訴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訴訟。撤訴包括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類。審判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也按撤訴處理:

  (1)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原告應預先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決: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jīng)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3、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后,由于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原因,使開庭審理無法進行時,而推遲審理的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diào)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提示:延期審理前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

  4、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jié)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時行中,由于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4)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等。

  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例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況中需要人民法院訴訟中止的是( )。

  A.在開庭審理那一天原告錢某住所地發(fā)生地震,使他不能參加訴訟

  B.在開庭審理法庭調(diào)查階段,原告史某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法院準許的

  C.法院審理的原被告的合同糾紛與其他法院正在審理的被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刑事案件有關,而該刑事案件還未審結(jié)

  D.追索賠養(yǎng)費案件中的被告胡某因為生病不能出庭的

  答案:AC

  訴訟終結(jié)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已無必要或不可能繼續(xù)進行,從而結(jié)束訴訟程序。訴訟終結(jié)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4)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四)反訴

  反訴,是指原告起訴后,被告于同一訴訟程序?qū)υ嫫鹪V。反訴具有以下特征:

  (1)反訴對象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存在,本訴撤回并不影響反訴的繼續(xù)審理。

  (3)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提起反訴是為了對抗原告的本訴請求,以抵消、吞并本訴或使本訴失去作用。

  (4)反訴的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

  解釋:本訴是反訴的前提,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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