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預習輔導:審判程序(2)
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簡易程序有如下特點:
1、簡化起訴的方式,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2、簡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3、簡化傳喚方式,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4、簡化審判組織,實行獨任制;
5、簡化開庭審理的程序,無須事前通知、公告,也無須遵循普通程序規(guī)定的審理階段;
6、縮短審結案件的期限,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月內(nèi)審結。
三、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二)上訴的提起
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提起;(2)必須就法律規(guī)定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3)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期內(nèi)提起上訴,對第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第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4)必須提交上訴狀。
提示: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終審裁定。
(三)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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