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財規(guī)劃師保險原則復習:可保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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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則
1. 可保利益及其構成要件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經濟利益上的利害關系。
性質: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可保利益并非保險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構成要件:可保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可保利益應為客觀的確定的利益。
2. 可保利益原則的含義和作用
(1)含義: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效;當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則保險合同隨之失效,當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保險利益額度外的利益。
(2)可保利益原則的作用
首先,可保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fā)生。
其次,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最后,可保利益原則規(guī)定了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并限制了賠償的最高金額。
3. 可保利益的適用時限
財產保險不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險有效期內始終存在,特別是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的可保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存在,至于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則無關緊要。要求可保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存在,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沒有密切利益關系的被保險人投保,引發(fā)道德風險,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4. 可保利益的適用對象
在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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